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经济困难被监管人员可在预算费用内解决医保费用、5名危重病人就核销费用20万元……
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从2016年提出监所“医疗社保化”课题以来,成绩斐然。在泸州市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党委的关心支持下,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反复研究,突破瓶颈。
7月2日,泸州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被监管人员参保和就医问题。此举标志着泸州市公安监管场所在全省率先将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监所医疗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为确保监所安全和社会和谐作出了突出贡献。
探索医保新政策
被监管人员可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据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介绍,近年来,随着监所押量增加,被监管人员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一些被监管人员因吸毒、卖淫嫖娼等问题,入所前就患有艾滋病和肺结核等各种传染性疾病。为从根本上解决被监管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于2016年提出监所“医疗社保化”课题,经过近三年时间,在泸州市强制医疗所试点基础上,基本完成了将被监管人员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探索。
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包括羁押于看守所尚未被人民法院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羁押于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的人员。
由于被监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特殊管理方式,市公安监所统一由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作为被监管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管单位,县级统一由公安监所作为参保代管单位,将符合参保范围的被监管人员整体纳入参保。各参保代管单位要明确医保专管员,负责向公安监所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监管人员身份信息,为被监管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和医疗费报销等事宜。
经济困难人员可在预算费用内解决
《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了被监管人员应该享受的医保政策。明确了监管人员医保代管单位,市直属公安监所统一由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作为被监管人员参保代管单位,县级统一由公安监所作为参保代管单位,建立被监管人员医保档案,实行参保信息集中管理。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社保方法。对已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被监管人员按医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参保有效期满需要续保的、脱保后需要续保的和被监管前未参加医保的,由参保代管单位在被监管人员收押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通知》明确了监管人员的保费来源。代为缴纳的保费由被监管人员或其亲属支付,若被监管人员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可按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在预算的被监管人医疗费用中予以解决。
《通知》明确了监管人员就医工作流程。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参保代管单位及时将就医信息通知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即时结算或按政策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通知》明确了监管人员医保接续终止条件。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法院有罪判决或释放后,终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监所医疗保障效益明显
5名危重病人核销医疗费用20万元
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开展被监管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实现了监所医疗效益最大化。
首先是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让被监管人员与普通民众一样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实现了“全民”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同时,也使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做到了被监管人员本人受益、家属放心。
被监管人员享受医保政策之后,相应减轻了监所的医疗经济负担。记者了解到,泸州市开展监所“医疗社保化”至今,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已查核参保被监管人员1900余人,对5名急重病人员办理了医保手续,核销医疗费用20余万元。
被监管人员享受医保政策之后,通过查核参保情况、登记造册、代办参保手续等,填补了医保、公安管理的空白,防止了脱管脱保的风险。迄今共为100余名被监管人员办理医保接续。
同时,通过各地联合协调定点医院选派专业人员驻所,提高了监所医疗处置水平,并按需求增加医疗设备,提升监所医疗救护水平。部分监所还逐步在定点医院专设“监管病房”,安装监控、防护设施等,确保了监所医疗安全。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程海英
编辑: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