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广元出台《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9-06-04 16:47: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6月3日,记者从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广元市出台了《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在《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广元实际增加了十二项禁止性规定,该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乔梁介绍,与《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相比,新增加的十二项禁止性规定主要有: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增加了六项禁止内容: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禁止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增加了一项禁止内容: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增加了三项禁止内容:禁止爆破;禁止焚烧垃圾和秸秆;禁止畜禽养殖。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加了两项禁止内容:禁止使用农药;禁止建设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对违反新增的禁止行为,详细明确了处罚部门和处罚措施,法制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 

同时,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并进行实时监控,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设施和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取水口和出厂水水质,定期报送水质监测数据,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编制本单位的取水、供水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等。

根据《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构建公众监督举报平台;加强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增强公民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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