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12月10日从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官微获悉,《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日发布施行,为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以下情形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楚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据悉,本次出台的方案与中央、省方案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结合乐山实际,在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