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可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川加大土地支持

2022-02-17 18:24: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人群“住有所居”,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大手段。1217 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闻通气会在成都举行。


此前,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我省在土地支持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政策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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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具体用地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引导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高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适当安排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并明确供应方式。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积极落实土地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措施,统筹用好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政府闲置住房等资源,支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要结合实际,盘活存量资源,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鼓励其余城市可结合实际,合理用好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此外,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积极会同住建部门,根据其提供的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情况,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做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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