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获悉,近日,省医保局发布通知,从4月1日起,将29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原则上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适用本通知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和患者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统筹区政策规定分担。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统筹区政策规定分担。对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以上支付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