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何管理?四川公开征求意见

2022-08-03 15:51: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cjysgsj@163.com。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种情形将终止培训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为主。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艺术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资质审核和结果批复。同意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在平台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民非登记证或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撤销的;被撤销批准设立许可或审核意见书的;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此外,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严格查处利用非法手段通过平台审核或取得批复意见文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申报材料和批复意见文书的培训机构。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

针对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培训机构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同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同时,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或从业经历。

在培训内容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在非学科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内容。

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提供境外培训材料和教育课程,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盗版侵权的出版物、印刷品。出版物、印刷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

培训费用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3个月

不得对升学等作出保证性承诺

费用收取方式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平台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应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四川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方案》相关规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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