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9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 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10月 1日起正式施行。
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介绍,《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彭勇介绍,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 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 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在实施与监督中,《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据悉,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因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排水时间集中、直接入河等特点,在排放期内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
“目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我省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 ‘准绳’。”彭勇说,另一方面,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路。《标准》不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