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消委会执行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安全总监余德仲公布了2023年度四川省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刷单、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快来看看,这些坑你踩过吗?
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建筑公司业务人员在推介商品及价格时向消费者口头承诺了“全屋全包”“赠送家电、家具”“享受补贴”等优惠内容,诱使消费者购买装修材料或签订装修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货款后,即找各种“增加项目费用”“增设优惠限制条件”等借口不履行承诺的供货或服务事项,致使多名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
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多名消费者共计退赔100余万元。
雇佣“药托”欺骗性销售
成宜高速公路荣县南服务区某超市商家雇佣“媒子”假扮消费者下套,诱导其他消费者购买中药材。
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
当事人在房产售楼部安装AI人脸识别风控系统,在未经看房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自动抓拍客户人脸照片,收集和使用客户人脸生物信息。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雅安市天全县某火锅促销宣传海报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虚增代运营店铺的销量、展示量、产品好评等数据进行“刷单”,展示给消费者的数据均为虚假数据。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实施商业混淆
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官网主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纵横航旅”标识,作为同业经营者,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性,客观上也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公众号“纵横航旅出行”与“航旅纵横”APP是同一种商品或存在授权使用、联营等特定联系。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商品虚假商业宣传
攀枝花市东区某商贸部召集老年人开展保健品会销,虚构宣传内容,对老年人进行诱导消费。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内采用赠送积分方式销售盲盒时,随意变更积分兑换规则,损害消费者利益。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
四川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化妆品广告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民在凉山州会理市某超市购买猪肝时,称重价格为13.36元,实际却支付了13.4元。
因当事人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发布四川发布记者 王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