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8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记者获悉,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
据介绍,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王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