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四川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省本级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2021年,我省印发了《关于省本级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1号),于2026年4月1日到期。现结合国家医保局的最新要求,以及省本级自2021年至今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际情况,对川医保规〔2021〕1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修改部分有六个方面,具体如下:
1.执行《四川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分组目录》分组目录。
2.进一步明确长期住院精神病、长期住院康复、住院天数大于60天和生育住院等病例付费方式。
3.运用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以平衡同一病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次均费用差异、实现同级同病同治。
4.调整特例单议政策,制定特例单议申报比例。
5.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月度预结比例。
6.调整部分点数计算公式。
《实施意见》共4部分,从总体要求、实施步骤、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省本级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基金范围。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施区域总额控制下以DRG为主的点数付费。
二是开展总额付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根据上年度点数付费年度清算总额和前三年点数付费年度清算总额平均增长率,依据公式计算核定当年度付费总额。
三是执行全省统一分组。执行《四川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分组目录》,根据历年医保结算数据,计算确定基准点数、调整系数,将病组科学划分为稳定病组和非稳定病组,合理确定病组次均住院费用。
四是强化费用结算。为确保医保基金支付时效,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按照“按月预结、年度考核、年终清算”原则,进行月度预结和年终清算。
五是完善配套措施。根据点数付费特点,建立考核奖罚点数管理机制,完善中医优势病种和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政策。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将DRG付费纳入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大数据监控体系,探索建立与点数付费相适应的智能审核系统,推进核查处理,加大疑难病例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