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扫描二维码

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26-03-20 15:36:08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要求,经商教育厅,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暂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本园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或在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与后续正式收费标准的衔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惠托育基本服务收费,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综合考虑机构办托成本、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请各地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乳儿班(6个月-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混龄班等不同班型,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不同服务类型合理制定。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在各地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并在各县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后执行,收费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并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应按月收取,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在托天数为零全额退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伙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幼儿园伙食费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统一收取,因故退(转)园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退费参照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退费原则上应在婴幼儿退(转)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托育机构凭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

六、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加强动态管理。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在统一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同时强化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政策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同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