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官网获悉,近日,四川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对该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办法》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对民办学校名称作出了要求。其中,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及以下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举办者,应当按规定向省或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非营利民办学校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称学院或大学,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加以职业、职业技术、技工、技师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办法》规定,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其中,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办法》明确举办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为一体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租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应自分立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办学标准,期间办学规模不得扩大。
编辑:彭宛聆
审核: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