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出台 失业人员、高校在校生均可申请贷款

2017-05-18 15:35:02   泸州新闻网

图据网络

5月17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泸州市近日出台了《泸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按照《实施办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在以前的基础上扩大到10类,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市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申请贷款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这10类人群,只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就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其合伙的人数和人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提出展期。经县(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合工作组审核同意,在符合相关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经办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叙永县和古蔺县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第1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按照《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可采用抵押、质押或信用担保。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采取信用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应为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市级以上认定的创业园区等其他担保机构认可的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

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取消反担保。同时,也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区)通过试行个人信用担保免除反担保。(记者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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