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威说法:治理黄标车法律规定明确、政策依据充分

2017-08-06 19:12:16   成都日报

治理黄标车,改善空气质量,不仅是市民的共同期盼,更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要求。为此记者分别采访了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敏、覃玲峻律师。他们认为,成都市对黄标车的治理,法律规定明确、政策依据充分: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该法对机动车强制报废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

4、《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制行驶标志。

相关政策规定

1、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求,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2、国务院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也提出要求,2016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80万辆,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黄标车。

3、《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要求,要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专项整治,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4、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5、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在重点任务中提出要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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