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酒驾前科再次醉驾 涉嫌危险驾驶案获重判

2017-08-16 10:53:21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今(16)日,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从崇州市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提起公诉的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获崇州市人民法院从重判决。该案系崇州市首例曾因醉驾被判处刑罚,再次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判。

2017年4月7 日20 时22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经过崇州市某路口时被设卡的崇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后抽血送检,兰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45.1mg/100mL。

崇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人兰某某曾在2015 年7 月8 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足两年,且其驾驶证因前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该次酒驾属于无证驾驶。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兰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及告知权利义务时,兰某某竟仍然饮酒,在对其说理教育时,其表示不以为然。根据兰某某无证醉驾且严重醉酒的情节,承办人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移送了酌情予以从重量刑的建议,最终法庭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处兰某某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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