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业主生活;楼体墙面脱落,有危险;供水水泵损坏……成都拟规定,以上7种情形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记者今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包括业主或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门厅;或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等等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共同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且对拟定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那么,如遇电梯无法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又迟迟无法动用维修资金,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明确,7种情形可紧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4、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6、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7、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和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无配备电梯,所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有所不同:配备电梯的房屋,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业主则按2.5%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开发商按3%交存,业主按2%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
按照征求意见稿,“应交未交”,将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成都日报“锦观”新闻客户端 记者 李霞 编辑 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