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物业公司促进交流,能不能帮提相关建议?”|我托代表捎句话

2024-01-23 21:05: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有人说,业主和物业是一对“欢喜冤家”,无论关系如何,都得天天见面。

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城镇化的推进,许多人成为业主,享受着小区的舒适及物业管理带来的便捷。但与此同时,物管与业主之间,也存在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复杂关系。

“住在小区,和物业打交道最多,我们希望物业更规范,彼此之间的交流更顺畅。我想问问,想跟物业公司促进交流,能不能帮提相关建议?”来自四川雅安某小区居民王先生提出了他的需求。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四川省人大代表罗颖尤为关注基层社会治理,多次提出相关建议。今年她瞄准了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准备从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等角度,为民众的权益继续发声。

据了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理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五方之间的关系,也进一步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还规定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条例》进一步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问题。完善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各个部分之间的权责划分。”罗颖坦言,“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管的关系极为复杂。物管工作又巨细无遗,包括缴纳物业费、提供修理服务、电梯广告收入分配等等,都可能引发物管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罗颖列举出一系列可能会发生的矛盾点──物管公司管理小区物业产生的收益、使用用途、支出与结余情况,业主不知晓或者未审核;在物业需要维修、业主需要服务时,物管反应不及时;又或者,需要承担房屋修缮和维修时,物管又从法律上表述自己与建设单位不是一家,不应承担的修缮义务,角色的错位导致业主与物管的矛盾加剧;业主对自身权利义务不明确也导致与物管的沟通交流存在一定障碍……

“一系列事件,增加了双方的对立感。”在罗颖看来,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健全社区内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协调和调解机制,有助于缓解矛盾,促进和谐共处。

经过走访调研,罗颖发现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相对偏低。“在实践中,因物管的强势地位、业主的基层治理意识缺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没有相应的流程所以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指导,因此,在已建成小区的业委会成立不够顺畅和理想。另外,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中,在一些问题上也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对外实施。”

因此,罗颖建议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进行指导,加快推进业委会成立,使业主成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让小区的管理权由业主来行使,而非实际由物管公司来行使。由业委会自行选择物管公司,回归到市场本身来解决。”

同时,罗颖建议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已成立的业委会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加强指导,使业主能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且加大物管与建设单位分离的指导,使业主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川新传媒集团省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 刘茜

相关报道

©2020 四川发布 版权所有 转载须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