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8月2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审查条例》)。据介绍,《审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废止的2020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新制的《审查条例》有何显著的变化、亮点和特色?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新制的《审查条例》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规范的是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探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条例》。二是拓展了审查对象。《审查条例》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三是完善了审查和处理程序。《审查条例》完善了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进一步突出审查重点,完善审查和处理程序,加强监督刚性。四是强化了保障措施。《审查条例》设置专章,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例如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推进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等,有利于提升全省各级备案审查工作的整体效能,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贺江华表示,《审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如针对实践中规范性文件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在对规范性文件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之外,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细化制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确保“有件必备”;为了增强备案审查监督刚性,针对制定机关不按照要求报备等情形,《条例》设置专门条款规定责任追究。同时,坚持探索创新,比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等情况,探索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并坚持总结经验,例如规定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将实践中已有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我们还将根据《审查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建设。”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 实习记者 许雯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