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涉及成都、德阳、绵阳三起典型案例。
成都市
双流区某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有工人在进行刷胶作业,刷胶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但该作业未在刷胶工位集气罩下进行,执法人员使用泵吸式VOC检测仪对工人刷胶处进行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为400mg/m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
德阳市
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规定案
2024年6月1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其1号漆房未作业,但漆房内摆放有未喷漆的家具部件。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1号漆房现场未作业,但摆放有已完成喷漆作业的家具部件,地面有残留喷漆痕迹,6月17日发现的未喷漆家具部件已摆放在2号漆房内,且已完成喷漆。根据企业临时环保备案报告要求:喷漆废气经水帘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送至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而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维护更换,喷漆房收集管道已建设完成,但配套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风机电源线断开。上述情形证明,该公司在喷漆作业期间,其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不能通电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绵阳市
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4年1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注塑车间门未密闭,配套的活性炭装置风机未运行,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缺失,另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未朝向废气产生点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27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