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客观公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对问题较为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舆论关注度高的经营者开展投诉信息重点公示。
其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重点公示:
(一)被投诉集中、投诉增量明显的;
(二)争议金额巨大、社会高度关注、引发群体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约谈,或经行政约谈后消极应对整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四)对消费者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年度和解率明显过低、反馈虚假的投诉处理结果、出现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ODR单位;
(五)经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公示后无明显改进的;
(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办法》指出,投诉信息重点公示内容为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经营者被投诉信息,包括:近一年内被投诉量、投诉解决成功率以及被重点公示原因等。
公示载体主要为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可在被重点公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公示被投诉信息,同时鼓励因地制宜在当地各类载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误的,经营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更正。明确公示期满后由开展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初始公示渠道上停止公示,同时明确约谈后整改措施有效,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经申请可以提前停止公示。
明确在投诉信息重点公示前需进行行政约谈。约谈具体内容主要为指出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指导,约谈中经营者可对行政约谈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明确约谈后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整改监督,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将整改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