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曝光部分计量器具作弊典型案例

2024-09-11 16:11:00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查办了一批“缺斤短两”计量违法案件。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对部分计量作弊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案例一: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锦江区某冒菜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开设冒菜店,以荤菜30元/斤、素菜15元/斤的价格计重销售冒菜。店内共使用有一台电子秤,分别将0.1Kg、1Kg、2Kg的标准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重量对应显示0.13Kg、1.3Kg、2.6Kg;该电子秤的负偏差已经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蔬菜及肉类的最大允许误差。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024年6月25日,该局依法对锦江区某冒菜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秤。

案例二: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胜县某腌卤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2023年6月中旬,该店以260元/台的价格购买电子秤一台,未经检定便用于其摊位的卤制品销售的计重计价。经武胜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人员现场检定,测试结果超过允差范围,且按“单1”键、“单2”键、“单3”键可调称量,10Kg砝码,测出“单1、单2、单3”重量分别为10.50Kg、11Kg、11.5Kg,其行为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2024年4月28日,该局依法对武胜县某腌卤店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计量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案例三: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羊肉火锅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羊肉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开始使用没有检定合格证明的案涉电子秤(型号:ACS-30)。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计价秤的示值与标准砝码重量不符;经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为不合格。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于当月22日再次检查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型号:ACS-6),2Kg标准砝码4次称量,结果分别显示为1.3Kg、2.6Kg、3.9Kg、3.45Kg。经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为不合格。因再次检定涉及同一当事人,对再次检定结果并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024年4月28日,该局依法对大邑县某羊肉火锅店在餐饮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电子计价秤2台。

案例四: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羊肉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3月13日,店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可通过按键实现“缺斤少两”,根据需求按0~35%的比例动态减少实际称重的重量,其行为违反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5月14日,该局依法对某羊肉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具备欺骗消费者功能的计量器具。

案例五: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西充县晋城镇丰盛市场从事烫鸡鸭和销售白条鸡鸭等经营活动。2022年10月,其委托朋友从广州购回兴恒牌XH-005电子计价秤并于2022年10月23日投入使用。自使用之日起,当事人就利用该秤作弊功能,手动调整准确度,使该秤显示的重量明显高于物品的真实重量:2Kg的物体显示重量为2.29Kg,显示重量比真实重量高14.5%,其行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

2024年4月29日,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秤。

案例六: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叙州区某火锅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该火锅店从一游商处购买1台型号为B1且无出厂标识的香宇牌电子计价秤,自2023年6月15日开始,未经强制检定、直接用于称量所销售的活花鲢鱼菜品。执法人员用5Kg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称重检测,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键,分别显示为5.275Kg、5.525Kg、5.775Kg、6.025Kg、6.275Kg、6.525Kg。该秤经宜宾市叙州区计量测试所检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024年1月17日,该局依法对叙州区某火锅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大家,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诚信经营,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记者 徐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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