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四川省第一、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草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编办批复意见,设立四川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与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撤销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设立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第一、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其工作开展情况由省检察院一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记者 陈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