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政策,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

2024-12-09 10:24: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让其享有更好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照料抚育等条件,感受家庭温暖,是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日前,四川省民政厅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身患残疾的儿童。含社会散居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两类情形。

通知提出了5项促进措施──

持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迁入地为省外的,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残疾孤儿收养政策执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跟进落实健康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其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全额救助,并落实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畴。对有康复需求的被收养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

继续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儿童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提供住房、就业政策支持。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及残疾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房源分配方面,对有出行不便的,优先配租出行便利的房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就业。

积极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围绕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内容进行沟通交流,并提供必要支持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应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工作,把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收养评估,可降低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配对比例,建立专门档案,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选择最适合的收养人,有效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让更多残疾孤儿感受家庭温暖。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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