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一步推动四川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四川省文物局印发《四川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四川省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性文件。
《指南》强调了文物建筑合理适度利用,坚持依法合规、保护第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强调了文物保护利用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但不得背离公共资源属性及本身文化内涵,不得开设为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强调了使用文物建筑需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是文物建筑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指南》适用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对于能够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必要设施和专业能力,拥有良好社会和商业信誉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成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明确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布,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明确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开征集运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主体;明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需定期评估文物建筑的保护状况与开放利用情况。
《指南》建议文物建筑所有人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管理使用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提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依据协议要求向文物建筑所有人缴纳租金,文物建筑所有人应将缴纳租金用于文物保护;倡导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将一定比例的经营性活动收益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倡导文物建筑所有人减免将文物建筑作为公益用途向社会开放的保护利用主体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