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降低企业商务成本。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本月起,在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市、长沙市、昆明市、南宁市和贵阳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试点推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何互认?据介绍,对于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在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市、长沙市、昆明市、南宁市和贵阳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公证文书之日起计算)的外国投资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上述七个城市中其他任一个城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无需再次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从而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同时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该局特别提醒:企业办理主体资格公证时注意限制性条款内容,如果在公证书上注明限制使用区域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且不包含互认城市,则不予互认。(记者 王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