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2月2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专场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同志,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古籍保护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等齐聚四川省图书馆,共同见证该条例的新闻发布。
今年9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四川古籍工作在全国率先步入以专门法规规范保护利用的法治轨道。
为何出台《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该条例又包含了哪些重点内容?一起来看。
古籍保护难度大、保护力度不够、藏用矛盾突出
各方面呼吁出台一部专门规制古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古书如玉、纸寿千年。古籍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和深邃智慧,具有滋润当下、泽被后世的重要功能。
四川是古籍大省,种类众多、藏量丰富。全省普查发现汉文古籍约23万部187万册、民族古籍约50万册,数量居全国前列。“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累计投入6000余万元,完成古籍普查、修复、活化利用项目近200个,抢救性修复宋刻本《茶经》、明刻本《陈伯玉文集》等珍贵古籍4万余册(件),实施了《洪武南藏》《天回医简》等数字化工程,全省古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成绩背后,仍难掩隐忧。”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徐建群坦言,古籍保护存在着保护难度大、保护力度不够、藏用矛盾突出等现象。例如,四川气候湿热,古籍易受虫害、发霉、破损等问题影响。同时,古籍制度机制和职责体系不健全,投入不够,部分古籍收藏机构设施设备较为简陋,专业人才匮乏,大量珍贵古籍得不到及时的抢救修复。调研发现,全省登记备案的138家古籍收藏单位,符合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的只有50家,有持续性经费投入的仅有12家。另外,古籍兼具文物与文献的双重属性。珍贵古籍的使用要按照珍贵文物的审批程序,要求高、周期长,导致一些古籍束之高阁、秘不示人,得不到有效利用。
“这些情况一定程度制约着古籍事业发展,更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还有较大差距。各方面期盼和呼吁出台一部专门规制古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徐建群介绍,鉴于国内尚无专门规范古籍工作的法律法规,其上位法规定分见于文物保护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情况,开展古籍保护利用地方立法工作带有一定的创制性。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统筹立法调研、条文起草、讨论审议和宣传实施工作。期间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古籍实务工作者、基层群众的建议,务求制度设计接地气、行得通。
明确保护对象、加强抢救性保护、开展技术研究
条例包含了这些重要内容
“条例的制定,对于赓续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将我省古籍保护利用中的成功经验和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全省古籍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表示。
杨阖介绍,条例共34条,主要包含了厘清古籍相关定义及部门职责、提高古籍保护水平、发挥科技在古籍保护利用中的作用、促进古籍有效利用等多方面内容。
例如,明确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古籍,是指产生于1911年以前的文献典籍,以及产生于1912年至1949年期间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古典装帧形式的文献典籍。
在提高古籍保护水平方面,条例中提到,加强预防性保护,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古籍预防性保护,建设古籍专业库房,配备保护设备与监测系统,通过杀虫、防霉、防酸化等综合性保护手段保护古籍;同时,加强抢救性保护,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抢救性保护,通过修复、数字化、再造等手段,加强对濒危、珍贵、特色古籍的抢救性保护。
条例还鼓励开展与古籍修复有关的技术研究,规定加强古籍修复过程的规范管理与记录,鼓励对修复原材料、修复技艺进行同步研究;并且加强古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古籍修复材料、数字资源、文化创意产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为了促进古籍有效利用,条例还明确促进古籍资源与文化、旅游、研学等融合发展,支持依托古籍收藏单位建设研学基地(营地),开发旅游产品,发展主题文化游和深度研学游、科普游;并且鼓励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及个人收藏者加强交流,促进协作共享。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