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含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建设管理要按照广泛动员、储备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四个阶段实行全流程服务管理。
其中,在储备培育环节,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乡镇可提交相关资料,进入储备管理。省爱卫办通过数据监测、现场答辩等方式遴选出重点培育地区。培育比例原则上分别为本省全国健康城镇推荐数量的2倍、2倍和1.5倍。培育周期内可动态调整,未创建成功的可继续纳入下一周期。

图据视觉中国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注重创建和巩固工作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参评资格或提请撤销命名等处理。
同时,将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渠道,定期开展舆情监测,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根据《实施办法》,对获得“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的城市、县和乡镇及在创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人员,可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并在能力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