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6-04-30 10:17: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四川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2026年4月21日,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炼钢厂一作业区停产检修。粗炼二班员工王某在电炉、AOD炉区域清渣时,发现AOD炉下烘包器地面存在潮湿现象。王某第一时间将隐患情况上报炼钢厂安全管理人员,炼钢厂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到现场进行复核,初步判断为地下水管漏水导致,若形成积水,遇钢水极易引发爆炸事故。炼钢厂迅速组织对该区域进行破土开挖,发现废弃管道封堵出现异常,导致渗水,随即重新对管道进行封堵,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200元奖励。

案例二

2026年4月2日,四川长虹技佳精工公司员工刘某发现公司一行车操作工在卷料吊装时,吊运路径从过道通过,极易引发物体打击事故。刘某立即将隐患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制止违规操作行为,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200元奖励。

案例三

2026年3月20日,四川魔小玉食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员工孙某某在巡查时发现,成品仓库存在违规堆放货物占用消防通道、堵塞逃生通道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孙某某第一时间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及时组织人员清理货物、疏通通道,快速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100元奖励。

案例四

2026年3月18日,液化空气(绵阳)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发现公司配电室消防改造施工现场,施工方一工人在加装气瓶间轻质隔墙时,未佩戴安全带站在2层脚手架上,使用未安装防护罩的角磨机作业。员工李某立即将隐患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公司立即纠正工人违规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300元奖励。

案例五

2026年3月6日,四川中科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在车间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轿壁岗位气管裂口,极易引发漏气和爆裂事故,严重威胁生产安全及员工人身安全。该员工第一时间将隐患情况报告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修理人员迅速对气管进行检查并更换,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100元奖励。

案例六

2026年1月15日和16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某检测机构进行问题复核。经调查:该检测机构存在设备管理不到位、更换不及时、使用记录不规范、试验样品管理不规范、试验室环境记录不完整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检测机构胶砂试模存在生锈现象,新购置的胶砂试模没有进行更换;部分砼试件无“双标识”;现场抽查红外线电热鼓风干燥箱使用记录存在使用签字记录不完善;化学室环境温度、湿度记录存在从2025年10月19日之后没有记录,原始记录不完整。某试验检测公司工地试验室存在试验室人员管理混乱、人员严重缺失的问题;某试验检测公司工地试验室存在路基压实度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不及时的问题。综上所述,该公司在设备管理、更换、使用,试验样品管理,试验室环境记录;试验室人员管理、路基压实度试验检测等多个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质量保证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经核实,该公司构成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6年1月12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李某某于2026年1月1日被任命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持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54)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该合格证明已逾期,合格证明逾期后,李某某未按规定办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该公司作为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4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6年1月4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近期道路运输领域重要措施落实抽查等情况的通报》(川交办便〔2025〕1142号)附件2《道路运输车辆2025年10月—11月二级维护数据抽查情况及2025年8月—9月二级维护调查处理情况》到某修理厂依法进行调查。经查,现场查看《汽车维修合同》6份,发现6辆车二轴照片均为一轴同一对象且显示刹车鼓未拆卸,全景照片显示车辆后面轮胎未拆卸,但同时间的二轴轮胎照片显示已拆卸。某维修厂实际未对渝D2***9、渝DB***9、川AE***6、渝川J1***9、川AG***8、川A***0六辆普通货运车辆后轮进行拆卸维护,但均签发了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每辆车收取了维修费330元,维修费用合计不足3000元。经核实,某修理厂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9项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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