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日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重庆市 四川省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规定》适用于川渝两地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暂停经营、恢复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据了解,药品经营企业因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因经营调整、内部整改、场地装修等原因自主暂停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暂停经营不报告、库存管理不规范、擅自恢复经营、长期“僵尸停业”等不规范现象,甚至存在个别企业以未经营为由逃避监管的情况,存在一定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目前对企业暂停经营的报告程序、时限要求、库存处置、恢复经营等缺乏细化、可操作的统一规范。

图据视觉中国
此次拟出台的《规定》,旨在规范川渝两地药品经营企业暂停和恢复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合规有序开展经营活动,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同时提升川渝两地药品经营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规定》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暂停经营的情形。包括企业主动暂停经营和被依法暂停经营,并对被依法暂停经营情形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暂停经营的程序。包括企业主动暂停经营报告的要求、时限、程序以及库存管理要求,被依法暂停经营的程序等。三是明确恢复经营的程序。包括企业恢复经营前报告的要求,企业申请恢复经营监管部门检查的要求和流程。四是明确暂停经营期间的监管。包括暂停经营期间的监管要求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另外,《规定》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鼓励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