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 德阳拉拽公交车司机的男子获刑五年零六个月

2019-08-30 17:30: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今年3月,德阳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拉拽司机,致使公交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7人受伤。8月29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男子拉拽公交司机引发车祸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4日上午,一辆3路公交车从柏隆驶往德阳市区途中,行至青衣江路上跨立交桥下时,乘客王某某(男,61岁)因嫌车速太慢影响其准时上班,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王某某与公交车司机理论并拉拽司机右肩,经乘客劝阻后,王某某又越过公交车驾驶台护栏拉拽公交车司机,致使公交车与一辆货车侧面相撞,造成公交车内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及上述货车受损。

后被告人王某某被赶至现场民警传唤至德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受讯问。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路公交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960元,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40元。根据调取的受伤乘客就诊费用凭证,上述七名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0899.5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其实施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发生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均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年迈,本次犯罪中系激情犯罪,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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