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查处力度!泸州出台《决定》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今起施行

2021-09-01 14:24:00   泸州发布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8月27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罗洁 摄

禁捕区域和时间

禁捕区域

按照《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泸州段;大洞桥河、龙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泸州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禁捕时间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赤水河流域和本市在此之前宣布实行禁捕的,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违反规定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禁捕期限内,禁止在禁捕区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垂钓。

对违反本决定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执法力量,探索多部门协同执法;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泸机构的执法优势,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此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邻水域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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