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修正部分条款

2024-04-18 12:49: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2024年4月1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法规专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秀彬介绍了修正《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于2022年7月实施,法规施行以来,为我省科学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强化水资源利用刚性约束,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开始实施,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的函》,要求对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认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发现我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相符,需按照全国人大要求作相应修改。

2024年初,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协助常委会启动了条例修正工作,对照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水利厅、司法厅和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充分沟通。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直接适用水法第六十九条、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并重新公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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