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1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围绕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修复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屏障。《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规定泥炭沼泽湿地的分布、面积和四至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动态监测,开展定期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
同时,《条例》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合力。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湿地的定义,完善条例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协作机制等职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职责;衔接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对湿地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作出规定。
《条例》还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对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要求,明确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条件及相关保护管理措施。并结合实际,健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的规定。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明确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程序和相关要求。
此外,《条例》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对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王梓菡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