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德阳市人社局获悉,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德阳市政府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调整为1650元,增幅为19.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4.4元调整为每小时17.4元,增幅为20.8%。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德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遵循适度、适当的原则,既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下降,让低收入劳动者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形成恰当比例关系;又要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不太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通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协调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目的,维护德阳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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